成都监控摄像头被网络直播 律师:直播平台或涉侵权
律师:涉嫌侵犯公众隐私权
“这种行为这对公众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表示,未经他人允许将摄像头录摄公共场所画面、个人形象挂到网上任人点击,是一种侵权行为。
“直播平台并不能以‘用户自己决定’的理由脱开责任。”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蒋健律师认为,上传视频的人(即同意将监控画面分享到网络直播的安装人)未经被直播人员允许,私自将直播内容上传网络,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直播平台对用户所直播的内容有审核的义务,如果直播内容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直播平台也要付相应的连带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王拓 摄影报道
[相关:隐私权]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王拓]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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