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提请审批 都江堰灌区河道违建最高罚款10万元
保护都江堰灌区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景观价值和旅游价值,亟待地方法规来保障!在昨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审批的《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指出,未经依法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项目或者设施,由市或者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危害河道安全的活动,由市或者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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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都江堰灌区]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张家华]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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