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一乘客坐专车开门撞伤人 伤者向专车公司等索赔103万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为陈某投保的是平安财保华阳营销服务部,已变更为天府支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证明,投保时,陈某、刘某均在现场,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经营运输,而根据挂靠合同以及手机订单截图可证明该车从事经营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专车公司有无责任?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一号专车平台本身没有法定的运营资格,专车司机入驻该平台上,接受该平台的委派,进行运输经营。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是乘客与一号专车平台公司,而不是专车司机,因而应由一号专车平台承担责任。
而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则认为,一号专车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属于一号专车公司的。如果车辆属于一号专车公司的,那么驾驶员所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私家车,只是挂靠在一号专车平台上,那么一号专车平台就不用承担责任。
[相关:专车]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武法 王英占] [编辑:成都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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