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新都区两大四学生为赚“快钱”在学校门口卖大麻被抓
王芸同意了张启“拿货”的要求,并约定以每小袋100元的价格交易。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双方一共进行了4次交易,其中有3次都是王芸的朋友邱莉前去帮忙交货,邱莉收钱后如数交给王芸。而这4次交易买来的大麻,张启和许雷都转卖给了在校学生。“她就是帮我的忙。”王芸在庭上为朋友邱莉辩解。“你以为帮朋友的忙,帮这样的忙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邱莉代王芸交货的做法,法官在庭审中不止一次提醒邱莉。
请求法庭轻判当庭忏悔
庭审前后持续近2个小时,被告人是否属共同犯罪、是否故意向在校学生贩毒以及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控方认为,王芸、邱莉多次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王芸和邱莉共同贩毒的行为也符合共同犯罪,其中王芸起主要作用,邱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控方的指控,邱莉的辩护人现场提出异议,称邱莉并未参与毒品的具体买卖,只是在3次交易时代替王芸去交货,交货时也未跟张启等人深入接触,也不知张启是在校学生,应该从轻处罚。“我今年23岁读大四,读书17年,马上就该毕业工作了,却鬼迷心窍走上这条不归路。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判决,让我重新做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许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陈述完毕后,法庭宣布休庭。当被告人带离法庭时,4人都已眼眶湿润,转头向旁听席张望。旁听席的家属也向4人招手,甚至泣不成声。
经过合议庭半小时的合议,法庭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4人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向在校学生贩毒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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