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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女性经期休假不得扣工资
2011-11-09 10:16:05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而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近期关于女性经期休假的讨论备受关注,将于明年3月8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

  昨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召开《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新闻通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工作保护特殊岗位孕前可换岗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而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该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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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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