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遭受家暴政府可提供庇护场所
家庭暴力中,女性往往都是受害的一方。对此,《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联等组织投诉或求助。受理家暴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进行调解和疏导,并如实记录家暴的违法事实和受害情况。
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制止,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暴庇护场所,为遭受家暴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