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成都市的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至12元,有效期5年,这是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至10元的基础上首次上调。通知还提出,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今年6月,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并要求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成都市在省人社厅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了10元至12元的高温津贴标准。
通知提到,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日最高温35℃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