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修改后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与原来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商家的玻璃、窗帘上设置的广告,以及地铁站内的广告等都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范围;此外,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金额也从“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变为了“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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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玻璃内侧贴广告属户外广告
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区别于原《条例》,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定性作出了多项调整。新《条例》明确,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汽车候车亭等都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载体,另外还明确规定:“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在建筑物内的临街玻璃内侧或窗帘上,通过张贴、书写或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新《条例》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其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户外广告范畴。”也就是说,哪怕是在商户的临街玻璃内侧或窗帘上张贴广告,都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