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便如此,采访中,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也不敢保证,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就有可能归属吴高亮,因为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乌木既不属于植物,也不属于化石,更不属于文物和矿产资源。有关它的归类,目前还存在多种争议。而这也正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难点。
按照通济镇乃至彭州市的观点,这些乌木应该属于地下埋藏物,如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那么乌木就属于国有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但张敏却不这样认为:首先把它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