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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建筑物名称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2013-06-14 21:26:59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大厦和大楼的区别在哪里?”“具备怎样的标准才能叫小区?”“中心的占地面积要多大?” 作为“筑梦成都”规范地名管理系列活动之一,今日起,市民政局公布《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活动持续一周,截至6月20日。

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详细规定

“几层高的建筑就可以叫大厦。”“明明是单栋建筑却叫广场。”……针对部分建筑物名称乱象,《办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大厦、商厦,指高层或大型写字楼、办公楼或具有商场、商店等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等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而通常说的“大楼”则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商用、住宅或综合型楼宇。高度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20米以上。

“广场,指有宽阔室外公共场地的高层建筑。”《办法》指出,广场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楼宇周围没有室外公共场地的,可用‘广厦’作通名命名。”

小区,要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优美的居住环境,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公寓,指多层或高层单一或多幢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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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华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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