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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建筑物名称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2013-06-14 21:26:59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据了解,这些标准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其他区(市)县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除了备案标准,《办法》对名称本身也作了详细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建筑物备案名称的专名,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在使用外文音译命名时,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市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邦、州、郡、镇、区、市等,其他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或者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备案时限。详细信息可登录成都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www.cdmzj.gov.cn/)公告公示栏目查看。如果您对此办法有什么意见建议,也可反馈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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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华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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