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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享受更多惠企政策
2013-11-03 00:37:05  |  新闻中心 成都商界财经消息 

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市于日前出台了《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规范我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标准,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市经信委表示,该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这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该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实施。

市经信委介绍,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应当重新申请认定。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了解,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方面,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该标准还对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其他行业做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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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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