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提出:“对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购买的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成都市人大昨日对外发布公告,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听证会将在本月中旬举行。
近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条例(草案)》拟将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如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同时设置长达3年的过渡期,给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个自然消化、淘汰的过程。
强制执行国标 加强源头管理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
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规定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及电动自行车的大小、尺寸等。
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采取将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的方式,达到提高安全技术要求,加强源头管理的目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的机动车道;禁止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道路上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未经核准的非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