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三年 持临时号牌上路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提出:“对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购买的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成都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庞大,约300万辆,且主要涉及低收入家庭,如果绝对禁止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将影响市民出行。“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外省市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主要是给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个自然消化、淘汰的过程。”
立法听证本月中旬举行
昨日,成都市人大对外发布公告,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听证会将在本月中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