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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一住户楼下开棋牌室 楼上邻居大呼hold不住
2014-05-04 09:22:20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楼上楼下本应和睦相处的邻居周某和陈某,却因陈某擅自将自家住房租与他人经营棋牌室,引发民事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周某诉陈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法院认为,陈某未经周某等相邻住户同意,擅自改变其房屋使用性质,给周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判决陈某将房屋恢复至住宅用途。

楼下变棋牌室

日夜吵邻居

周某的家在双流县某小区1栋1单元2楼,从2012年5月起,她发现自家楼下1楼陈某的家里变得异乎寻常的热闹起来,经常有人通宵打牌,吵得她夜里无法安睡,一打听才知道原来陈某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别人开棋牌室。周某于是联系小区物管一同前去协调,但由于承租户变更频繁,导致协调无果。周某只好向双流县规划局反映情况,双流县规划局收到周某的投诉后,于2013年9月9日向陈某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陈某在当月14日之前改正其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但陈某仍然我行我素,并未停止其经营活动,不堪其扰的周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停止其将住房擅自改为商业用房的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周某精神损害所花去的医疗费共计3085.6元。

利害关系人不同意

法院叫停棋牌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是上、下楼层关系,陈某未经周某等相邻住户同意,而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给周某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并且陈某现在仍在住宅内对外经营茶水棋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周某要求陈某将住房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而周某要求陈某赔偿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所花去的医疗费用,因周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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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双法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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