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多少人会用法律途径维权?
这起案子是双流法院近两年来第一起“因住改商扰民”案件。而在全市范围内,类似针对“住改商”通过民事起诉维权的也极为罕见,媒体公开的此类判决的案例也没有。
法官:
“住改商”多,打官司的少
相信不少小区都有类似“住改商”现象,也有不少业主深受其扰,有人通过物管、社区、派出所调解过,也有不少人甚至投诉到主管部门,但很多都无实质效果。
周女士所用的法律手段,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前早有明确规定,但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多家法院了解到,即便“住改商”现象很严重,却少有住户采用这一有效的手段维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共同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业主,将购买时为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纠纷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但很少有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这起案子是双流法院近两年来第一起“因住改商扰民”案件。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全市范围内,类似针对“住改商”通过民事起诉维权的也极为罕见,媒体公开的此类判决的案例也没有。
用法律维权 你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