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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棚户区改造户 应当优先安排
2014-05-28 11:38:57  |  新闻中心 成都楼市房产资讯 

昨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在作“二审稿”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首次将住房救助纳入社会保障的法制体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制订和完善《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提供了立法支持,城环资委根据四川实际,在“二审稿”中吸纳和完善了相关内容。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规划、计划。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保障体系。” 何大清说,城环资委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棚户区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从实践来看,棚户区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居民都实行了还房或现金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制统一原则,“二审稿”中增加了“完善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征收补偿制度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同时在申请条件中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旧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优先安排”的规定。

关键词:共有产权住房

“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一直是《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争议的焦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公众也对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提出质疑和担心。”据何大清介绍,今年4月,住建部按照“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要求,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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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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