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收受48万元 科长获刑11年6个月徒刑
2010年至2012年,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科科长李某某,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中为请托人所属学校开班办学、监督管理、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为该校谋取利益,并按事前约定标准,分四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同时,李某某所在科室三名科员分别收受培训机构的贿赂,也被判刑。
检察官表示,培训机构的选择,培训班的开班批准,培训过程的巡查、考试,申领培训补贴材料的审核等关键的培训监管环节都由李某某所在科负责,权力集中,对其制约缺失,进而难以有效地防范权力被滥用。上行下效,一把手的防范尤其重要。持续作案的三年时间里,三名科员觉察到了李某某对部分学校有所关照,便在收受贿赂后对这些学校疏于监管,而李某某也意识到本科室的三名科员疏于履职,可能也有受贿行为,但因其本人也涉案,便放任科室人员为行贿人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