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信公司管理漏洞,盗卖欠费闲置手机特别号获巨款,能否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如果不行,该以何罪定性?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熊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唐某、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1000元。
法院查明,唐某原是一科技公司电信事业部副总经理,该公司属电信公司二级代理,可进入电信公司内部网络开展业务活动等。2012年5月,唐某在清理欠费号码时发现,有5个后6位数字特别的电信手机号码已欠费两年且无实名登记及通话记录,其遂产生窃取号码获利的念头。之后,唐某找到已辞职的一原下属员工,谎称要用其工号查询电信业务,骗取其尚未注销的工号、密码及验证码。随后唐某在当月多次用上述未注销工号进入当地电信公司相关系统,采用修改系统信息的方式,将上述5个手机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之后又转入其他人名下并销售,从二买受人处收取现金40400元及两台电信版iPhone4S手机(价值8600元)。
当年7月,唐某辞职后,遂与电信公司某城区分公司的熊某商议,熊某利用其下属工号采用上述方法,获取尾号777777的手机号后交由唐某,熊某从唐某处得到4万元报酬。之后,唐某准备以10万元出卖该号码,但电信公司在系统清理时发现异常,致使该手机号交易未成功,熊某退还唐某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