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中,购房者何某称,自己按合同约定转账给付了首付款后,另给付10万元现金,并有收据为证。而卖房者却矢口否认收到了10万元现金,到底该信谁的呢?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购房者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对何某要求卖房者王某返还购房款诉请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一次性返还何某购房款14.6万元,并赔偿损失7264.47元。
2011年11月,购房者何某与卖房者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彭州某镇170平方米住宅及营业用房以24.6万元出售给何某,约定当月24日原告何某给付定金6000元,次日给付购房款9.4万元,2012年3月25日给付购房款14.6万元,4月初被告王某交房并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合同签订后,何某按约定时间给付定金6000元及首付款9.4万元,王某在收到首付款当天向何某出具收到10万元房款的收据。2012年3月24日何某给付王某购房款4.6万,被告王某在何某书写的收据上签字确认。
随后,王某以何某尚欠10万元购房款而拒绝交房。何某也得知所购房屋系王某与第三人共同共有,合同签订前并未取得第三人同意,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也不同意对王某出售房屋行为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