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境外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多种创新相互配合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大力推动企业运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设立区域专项外债指标,支持实施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
开展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金融业务
■督促试点企业和银行制定完善试点方案,推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积极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拓宽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
■启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丰富跨国公司总部集中管理资金手段。主办企业在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时,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经常项下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制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探索开展个人经常项下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