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融资性租赁行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支持实施区域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积极开展飞机租赁、大型设备租赁等业务,支持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联合租赁模式下使用外币结算。
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保税功能
■推动发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后,可以在区外或者区内指定场所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对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货物实施先销后税、集中申报。
■推动发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积极争取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
■推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积极争取支持,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实行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积极争取支持,对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