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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明确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公共祭扫场所可按规定燃放
2014-11-25 10:51:24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公共祭扫场所可按规定燃放

根据《规定》,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规定》明确,中心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人员密集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规定》还增加了禁放区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重要举措,因此《规定》还增加了关于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监督举报的规定,明确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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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徐璨 侯初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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