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承诺”。为防止经营者伪造相关资质证明或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凭证中标注“该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字样进行承诺。
四、“索要凭证”。根据公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产品时,应索取正规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等凭证。
五、“要求退(换)货”。消费者因经营者未现场公示产品《目录》,或被经营者采取伪造相关资质证明、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而购买到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可要求经营者退(换)货。
六、“投诉举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换)货,遭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请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当地消协予以调解。另外,对举报经营者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