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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致货物受损符合免责条款约定 保险公司免赔
2015-01-11 12:00:38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拒赔有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碰撞、坠落致使其车上货物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合同规定赔偿;违法载运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张某驾驶载货货车在转弯时,该车货厢内装载的32.13吨玻璃将货厢一侧压塌,导致货厢倾斜,货厢装载的玻璃捆扎为两叠,其中一叠从货厢滑落地面粉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载货货车准载吨数为17吨,发生事故时该车所载玻璃吨数为32.13吨。原告购买上述32.13吨玻璃价格为68500元。因仅损坏了两叠玻璃中一叠,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425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因超载造成货物损失,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玻璃公司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

超载致损符合免责条款约定

经查,载货货车超载的违法载运行为是导致货厢一侧被压塌,进而货厢倾斜、玻璃滑落地面受损的直接原因。原告称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经查,原告已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而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内容为确认投保人已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所以,法院认为被告已对原告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原告因超载造成货物损失,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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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武法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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