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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成都一超市管理松散 一瓶矿泉水赔偿数万元
2015-03-10 00:06:31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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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大奖”莫轻信 违法售假必受罚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8日,大邑县消协收到“县长信箱”转来的一封张女士的投诉信,7月25日,投诉人张女士与其母去某百货商场购买日用品,在商场的抽奖活动中抽得一等奖,然后花了810元以1.5折的低价购买价值5400元的银镶玉吊坠。回家后怀疑受骗,上网查询后发现其他地区有类似的抽奖方式诱骗消费者购物而受到处罚的事例,遂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案情处理】

大邑县消协随即会同城关消协分会进行调查发现,其中该专柜三个抽奖盒内奖券全部为无中奖标识奖券,两个抽奖盒内全部为一等奖标识奖券,同时在现场未见抽奖详细信息公示。百货商场的行为涉嫌以虚假有奖销售方式欺诈消费者。此案移送大邑县工商局对其展开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商场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一楼大厅的“风之岸”专柜开展有奖促销珠宝、玉器类产品。实施了虚假有奖销售、虚假打折及虚假宣传行为,销售额高达685350.51元,大邑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商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51130元。经调解,该商场退还了投诉人张女士购买吊坠款810元,并当场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经营者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触犯了价格法所规定的禁止条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触犯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按照《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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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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