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组团社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为了讨个说法,杨科与同团的游客在行程结束后,将这些不满向成都某旅行社反映,要求旅行社根据相关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该旅行社认为这是北京地接旅行社的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杨科便将该旅行社投诉到了成都市旅游执法部门。
记者陪同杨科来到成都市旅游执法部门,在这里了解到,依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成都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而根据赔偿标准第八条,应退回游客在行程中住宿时的差价,并赔偿所退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经过仔细的调查后,市旅游执法部门发现杨科等游客投诉的旅游途中漏游景点情况属实。“导游在安排相关景点后以时间不足为由取消了天津海河夜游,并且在旅游途中住宿时,旅行社未能按协议安排双人间三星级酒店,实际住宿水平低于合同约定。成都组团社与北京地接社之间就该团在北京天津的旅游安排,行前曾有明确合同约定。组团社与游客的协议也按合同内容作了规定。违约是由于北京地接社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成都组团社对地接社的资质、服务了解不细致,工作上存在疏忽。”成都旅游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赔偿标准第十条,遗漏无门票景点夜游天津海河,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相关负责人提出,但是按照相关法规,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随后,旅行社和游客都同意了旅游执法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旅行社退赔游客每人500元共计1000元,双方满意。杨科与同伴同意不再追究旅行社相关责任,但他向记者表示:“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毕竟出去旅游应该是开心的事情,却搞得这么烦心,恐怕大家都不想再选择跟团旅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