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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高​金额不能超银行利率四倍 勿忘设置违约金
2015-04-04 18:56:33  |  新闻中心 成都商界理财讲堂 

金额不能超银行利率四倍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数额到底该如何约定?是不是越高越好?据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公法干预的重点之一就是对约定过高的利率直接调整,但这种调整同样需要一个确定的标准为参照,这个标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2010年12月的一个案例为例,刘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7月3日,借款期内月息1分,如有逾期,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每月0.5分的罚息。2011年9月10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

针对此案,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不管违约金有没有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明确,罚息、利息以及违约金最后相加的数额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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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日报  |   作者 张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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