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拒绝才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免于赔偿双倍工资呢?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判决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法官提醒: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就心存侥幸,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仍需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
无劳动合同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9月,被告罗某入职,担任预算员。公司多次要求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均被拒绝。在2014年7月,罗某离职前,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罗某离职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38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不久,仲裁委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罗某拒绝,因此起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