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13日,该网上商城仓库工作人员盘点清理货品时发现电脑少了,通过调查摸排后,认为李某的嫌疑最大,于是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的4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7088元。
次日,李某父亲主动赔偿被盗公司损失共计51592元。2015年6月15日,张某被民警挡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张某明知李某所取财物系不正当手段所得,仍然帮助联系买家进行销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承办法官说,李某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