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配套停车场
三环内应至少规划500个停车位
对于新建配套停车场的设置规模,意见征求稿要求,三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停车位(包括地下和地面)总数在500个以上,三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停车位在800个以上的,应该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对于新建专业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规模,车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200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15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新建的公交中心站、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宜将机动车清洗站作为项目相应的配套设施。
对已建成的配套停车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在原地下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已建成的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可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