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邹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又获得一款具备手机监控功能的软件B,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款软件。经查,邹某销售上述二款软件违法所得共计82000余元,翟某共从邹某处获取后台维护费用11900元。
肖某系邹某的朋友,也从事倒卖监控软件的“活路”。2014年7月,肖某通过网络获得具备手机监控功能的软件B,在网上对外销售该款软件。经查,肖某销售该软件违法所得共计9800余元。
经鉴定,以上A、B二款软件主要功能为在被控端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被控手机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和录音文件等私密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网络地点。
9月11日,成都双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邹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翟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肖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