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否则将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否则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组织者也有义务对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为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首次专门针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制定了法规,并对接了相关法律,对于违规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副处长蒋鸿宇说。
《暂行规定》还对采用格式条款设置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虚构交易、成交量、商品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等行为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