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余大妈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汽车。陈老汉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余大妈和陈老汉都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并确定余大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老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是,余大妈因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并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面临刑事指控,余大妈后悔不已。并同时提出疑问:“买车时经销商不是说好的不用上牌不用驾照吗?”经核实,经销商卖给余大妈的那辆车属于“蓄电池观光车”,适用范围被限定在旅游景区、综合社区、工厂等指定的区域内,这类车并未被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以不能上牌。
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登记上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只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厂家生产并被列入该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车才能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