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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之后四川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还没办理的赶紧补办
2016-06-20 09:07:08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成都生活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省卫计委官网上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也与以上表述一致,并明确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四川奖励标准

2013年起提高为每年不低于120元

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省政府网站上介绍了四川省对取得独生子女证者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是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013年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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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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