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公告鞭击陀螺 赔偿1万元
而在人民公园出台相关措施,降低了公园内的噪声后,成都不少公园也纷纷采取相关措施。
18日,在新华公园,两块分贝监测显示屏也在公园中央竖起。同时该园还出起新招,一块落款为新华公园管理处告示牌摆在了南大门,“新华公园人流量大,在公园内鞭击陀螺容易造成游客受伤,且严重损坏广场地砖,破坏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园内鞭击陀螺,违者赔偿地砖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次。造成人员伤害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016年7月18日,新华公园广场上抽陀螺留下的窟窿。
新华公园办公室方主任称,自2008年起,公园里的文化广场就出现了集体玩陀螺的“盛况”。2010年,曾有几十名老人在该园文化广场上合抽一个重达200斤的陀螺。转陀螺的人用力甩鞭子,周围人看得起劲,越走越近。于是,一起起安全事故发生,其中陈某某还被告上法庭。
通过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陈某某在新华公园用鞭子轮流抽打巨型陀螺时,一鞭子打伤了围观的刁先生。医院诊断,刁先生出现右眼钝挫伤、继发性青光眼、虹膜根部离断等症状。当时,刁先生向院方支付医疗费5365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刁先生右眼八级伤残。
随后,刁先生将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刁先生受伤损失包括,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1529元。陈某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刁先生受伤。同时,刁先生围观时也应当预见到危险性,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因此,法院裁定,陈某某应承担60%责任,赔付刁先生 60%的受伤损失费,即549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