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外两笔贷款时间发生在随后的两个月内。2015年6月5日和7月24日,晏有兵实际控制的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和900万元,两笔贷款均由四川汉东实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晏有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贷款人均未偿还债务。
据案卷材料显示,三笔贷款均由四川汉东实业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神仙树南路55号的二层、三层和五层楼房,目前这批担保物已被法院查封,同时还冻结了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1800多万元存款。
昨日,记者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上看到,申请执行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中有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有兵。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1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周仁伟、晏有兵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鼎玉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晓红、周仁伟、晏有兵所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