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崇州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查明,李素珍确实无自有住房,且二儿子的确拒绝让母亲居住。对此,法院认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当庭对二儿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针对李素珍提出的三个儿子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的要求,法院查明其退休收入为2268.95元/月,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足够其日常的生活支出,遂不予支持。
同时,李素珍提出不愿再到二儿子家居住,法院考虑到老人今后的身心问题,遂判定老大和老三轮流接其居住,每处居住三个月。但今后,李素珍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和护理费用等,由老大、老三各承担30%,老二则要承担40%。崇法宣华西都市报记者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