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乘客无票乘车等逃票行为,《条例》规定的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焦点二:关于逃票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问题
《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对于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是否适当?
焦点三:关于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的设定问题
《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四)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是否允许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是否允许小型宠物妥善封装后带入车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