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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一司机撞死人主动交“赔偿金”缓刑后状告交警“还钱”
2016-10-25 11:06:46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撞死一个无名路人后,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司机邹某,主动到仁寿县交警部门,缴纳了12万元赔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其缓刑。

然而,邹某在判决完全生效后,又起诉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将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10月24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仁寿县法院了解到,该案将于10月27日开庭。因该案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于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引发极大关注。

他引发车祸

驾车撞死无名路人担主责

涉及此案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尸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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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   作者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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