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缴纳赔偿金已作为量刑依据
司机索还检察院可提起抗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12万并不是交给交警队的,有一天如果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果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高俊超说。
在他看来,本案中,司机主动(假意)将该赔偿款给付于救助基金,在获得刑事案件的从轻判决后,再以不当得利返还起诉救助基金,明显属于恶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年认为,12万元赔偿金,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系司机主动缴纳,并作为量刑依据,被法院采纳,不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如果司机觉得吃了亏,要求返还这12万元,那就不算“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原告方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