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该赠与合同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二审法院认定,罗天以是否生育孩子为目的而与刘英签订协议,双方的行为有违婚姻家庭的道德性质,另外,对共同的孩子罗天也应给予关爱,因此,该赠与合同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
为了给未来的生活一个共同的物质基础,婚后,丈夫和妻子签署协议,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屋一半分两次赠送给妻子。此后,由于夫妻间矛盾激化,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赠房后反悔 丈夫起诉妻子
罗天和刘英于2012年2月9日登记结婚,并在当年10月生下一子。2012年3月21日,两人签署协议约定,将位于青羊区内,登记于罗天名下的一套住房一半产权送给妻子,协议明确,“罗天自愿将房屋50%份额分两次赠送给妻子。”
2013年3月29日,根据当初协议,夫妻二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并明确罗天所占房屋份额75%,刘英所占房屋份额为25%。直至双方争议发生时,协议中载明的第二次产权变更登记并未发生。其间,刘英还曾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被驳回。罗天也随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刘英的房屋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