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4日,该案在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都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9月,被告人秦某山因取得内蒙古一家金矿的采矿权,但资金紧张,出于融资需要,在和张某徽商议后,决定开设公司来向社会募集资金。
紧接着,秦某山和张某徽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昕正华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正华宇公司”),由张某徽出任法人代表;2011年11月,蒋某其在成都注册了昕正华宇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昕正华宇成都公司”)。随后,三人通过招聘雇佣员工,开始陆续发行“华融昕正矿业基金1、2期”,“华融川镁矿业基金1、2期”、“衡纬富强矿业投资基金1期”等基金理财产品,投资人以入股合伙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股权,一年后期满溢价18.45%,投资人股权及溢价由秦某山控制的另一公司负责回购。
在整个过程中,张某徽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策划、包装,蒋某其负责基金产品的销售,募集的资金由秦某山负责支配。此外,蒋某其联系了某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管理层,将这些投资基金产品,以高息理财产品的面目,通过该行客户经理在滨江支行的各个网点进行销售。经查,上述基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亿元(法院最终认定6.39亿),到期后,由于无法兑付,共有4亿元无法收回。
案发后,秦某山等3人被警方逮捕,涉案银行滨江支行的数名管理人员也先后被逮捕并另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