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案件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经过案审委员组进行合议。2016年8月4日,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组对本案进行了裁决,经核算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九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0480元,违法所得8160元。”该负责人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生产企业给予:罚款39624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合计罚没款4044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延伸】
海霸王作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象。2014年,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针对海霸王批发市场投诉11起、抽检共34批次。2015年,调查处理投诉举报12起,监督抽样共26批次,2015年在海霸王批发市场监督抽检150个批次。2016年截至目前,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投诉举报18起,监督抽样共168个批次。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每月月底对当月行政处罚案件的企业名称、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条款、处罚决定书号、罚款金额、案件来源、结案日期等内容进行梳理统计后,在“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今年8月25日,已将“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的相关信息在“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本报记者 田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