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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一对夫妇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十只被举报 法院判刑:十年
2018-06-06 11:26:59  |  新闻中心 都市生活蓉城百态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妻子“判三缓四”

在本案庭审中,周梅当庭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在其租住地所收购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法院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峨边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文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文植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7年10月9日,乐山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自用,实施购买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收购。那么,如果是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来用于放生,出于公益目的,使之回归自然,是否依然会触犯法律呢?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放生可以归为自用的情形,因此依然会被认定为收购,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但刑法有谦抑性,如果情节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会受到刑法评价。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表示,只要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买卖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量,不管目的是什么,均将触犯法律,如果对购买珍贵动物放生网开一面,那么很多人将会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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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商报  |   作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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