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分支机构 不准开办“小升初”培训班 招生简章需备案不得打“名校名师”旗号
培训不得超范围
不准开办“小升初”培训班
《通知》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需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针对部分培训机构打着“小升初”培训名义的现象,该《通知》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收费项目需公示
杜绝“霸王合同”
按照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同时,要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切实维护培训学院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培训机构需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相关:培训]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陈瑾]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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