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对夫妻婚内老公举债离婚后债主找上门 女方“被欠债”百万

2016-03-17 14:20:13 | 成都热线 | www.cdrx.net

最高法13年前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逐年上升 未直接借款一方“自证清白”难度不小

最高法发布的“第24条”

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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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婚姻]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杨雪 林笑宇 雷远东]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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