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住房销售正式施行公证摇号选房 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
摇号排序时间应在“白天”
《通知》要求及时公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房一价,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房登记时,向登记购房人宣讲成都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并核验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后的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予以保存并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公证机构。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同时公示导入摇号系统的《登记购房人名册》。
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的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被放弃的房源可按序递补选房
房价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价格
《通知》强调要“依序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组织购房人根据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并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者按约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依原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通知》对公证机构也进行了约束,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承诺书、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名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排序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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