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猝死算不算工伤 专业人士这样说
工伤之争
争议焦点:旅游
武侯区人社局
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在于,梁晓宇参加的是纯粹的旅游
家属
公司在工作时间组织旅游,有陪客户的内容,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伤
争议焦点:48小时
如果以救护车到达时间起算
杨先生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后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如果以CT报告出炉起算
杨先生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是否是因工外出,又是否是工作原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活动中是否包含了旅游活动?
为此,记者访问了多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律师,得到的答案截然不同。
观点1:争议很大
“这件事争议很大,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告诉记者,工伤的认定有“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争议的点主要在于是否是工作原因。
“但是现在情况越来越多变,比如公司组织的比赛、聚餐,这些活动看似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也有将参与这些活动时受到的意外认定成工伤的,因为和团队建设有联系。”在张林看来,类推到旅游活动,也不排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观点2:不构成工伤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邓庆律师则认为,梁晓宇的意外不构成工伤。在她看来,就算是公司组织的旅游,也是旅游而非公事。“这相当于公司提供的一种福利,梁先生是在享受福利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标准。”邓庆说。
此外邓庆还认为,不能因为有客户在就认定为这是公事。“陪客户一起游玩也是游玩,这和陪客户喝酒喝醉通常不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道理。”她说。
观点3:构成工伤
不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杨霞律师则认为陪公司客户就算工作原因,而且即使不存在陪客户的情形,也可以构成工伤。“公司组织的旅游确实是福利,但是从旅游活动的性质看,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因此与员工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她说。
“当然,还是要看公司是否有参与到组织、策划、管理、承担费用等情况,比如公司年终抽奖,仅中奖者参加旅游,公司仅承担旅游费用,这种情况认定工伤难获支持。”杨霞补充道。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宜宾“48小时工伤争议案”宣判
法院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顾
3月15日12:30 ●杨先生在火车北站工作时,突发疾病
3月15日12:47 ●同行人员拨打120急救中心
3月15日13:25 ●救护车到达,实施院前急救
3月15日13:50 ●救护车返回医院科室
3月15日14:10 ●杨先生入院
3月15日14:15 ●医院CT检查会诊报告单记载诊断意见
3月17日13:42 ●杨先生呼吸、心跳停止
3月17日13:52 ●医院宣布杨先生临床死亡
今年3月15日,52岁的杨先生倒在工作岗位上。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工商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对“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宜宾市人社局与家属、单位发生了分歧,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先生妻子韩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商报曾报道)。
12月4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该案审结,认为杨先生属于“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被告宜宾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宜宾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028-86612222
028-86969110 96111
028-85587777 85555046
028-88881890
028-843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