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2岁老人做意定监护公证:弥留之际是否抢救?老三说了算!
专家观点
意定监护实践中 可类推法定监护执行
针对意定监护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可以以类推法定监护的方式解决。
在张力看来,意定监护目前在受托人上不存在问题,“所有的自然人和一些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政府机构,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现在让公证机构头疼的,可能恰恰在于委托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对象必须是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形成意定监护,如果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了,那就不存在意定监护一说了,因此,首先需要医疗机构对被监护对象进行行为能力的鉴定。另外,监护人什么时候可以介入,介入的时间和条件,又需要专门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张力表示,要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是意定监护协议中最好有专门的条款明确,“如果将来我的行为能力状态经某某机构判断存在问题,意定监护自动生效。其次,最好由类似于老龄委这样的第三方出具格式合同,并由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去监督意定监护的执行。”
另外,对于意定监护人可能出现的履约不力或者毁约问题,张力表示,可以类推法定监护,“现实中,法定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换监护人。意定监护人也一样。”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摄影报道
[相关:公证]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张柄尧] [编辑:成都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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